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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项目名称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1703K000 |
设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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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 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