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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奉新县自然资源局 |
项目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15002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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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分割转... | 奉新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