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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审批部门
奉新县自然资源局
项目名称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权力基本编码 3610150HQ000
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其中要将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征收(用)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四)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审批业务
      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深度
     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奉新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