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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第三类)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部门 |
奉新县应急管理局 |
项目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第三类) | 权力基本编码 | 36102503L000 |
设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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