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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一件事一次办”


发布日期:2023-01-06 17:36


编号

001

名称

企业开办

全链条事项

市监局:企业(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营业执照

税务分局:涉税事项办理

公章刻制窗口:公章刻制

需申请人提供材料名录

综合

材料

1企业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2.①自有房产(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产权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合同复印件;③住所使用证明。

3.办理事项申请表。

4.办理事项承诺书。

局(办“营业执照”

(公司)

1.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2.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我要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需申请人提供材料名录

市监局(办“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

1.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2.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公章刻制

辖区税务分局(办理涉税事项)

申请人办理流程

1.综合受理窗口收件,提交以上材料

2.领取相关证、章(免费快递至您的接收地点或由您自行到奉新县滨河东路958号政务服务中心帮代办专区领取

办理流程

I材料准备阶段

代办员与申请人、前台、后室做好四方联动,补充完善全流程所需材料,并按办理事项对材料分类。

II事项办理流程

步骤

办理事项

窗口承诺时限

第一步

1.办营业执照

1个工作日

2.刻制公章

0.5个工作日

3.税务信息确认

即办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地点

奉新县滨河东路958号政务服务中心帮代办专区

联系电话

0795-461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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